失信被执行人 |
英乐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1********5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3433号 |
案号 |
(2020)黔0502执3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毕节宏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英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光辉偿还借款本金93,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93,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从 2019 年 1 月 16 日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顾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300.00 元,由被告毕节宏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英乐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