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7民初2758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7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平市光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质保金3.3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65%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计324元,由被告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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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金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82754028595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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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乡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