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第三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1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07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桂0125执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第十分公司支付原告广西高航投资有限公司货款1354428元;二、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第十分公司支付原告广西高航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3544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3年2月5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第十分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9037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被告已预交)共计29297元,由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海第十分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5026821027835 |
登记机关 |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北海市贵州路交西南大道东北角万基城金领阳光小区1栋1单元130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