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351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83民初3557号 |
案号 |
(2020)冀0183执1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给付原告石家庄鹏晖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1157981.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222元,由被告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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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冯士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4MA07TB351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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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80号卓达科苑公寓2-1-1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