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2********57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锦江民初字第2744号 |
案号 |
(2015)锦江执字第01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世纪蓉和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尧志明偿还借款900 000元;二、被告成都世纪蓉和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尧志明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900 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三、被告李翔、黄萍应对被告成都世纪蓉和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翔、黄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世纪蓉和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尧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 102元, 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6 702元,由被告成都世纪蓉和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李翔、黄萍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5-06-10 |
发布时间 |
2015-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