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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02********57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4民初766号
案号
(2017)川0104执12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世纪蓉和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威借款本金193.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93.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4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翔、王宽就被告成都世纪蓉和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郭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翔、王宽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成都世纪蓉和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888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30488元由被告成都世纪蓉和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翔、王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03-30
发布时间
2017-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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