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3********81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7570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1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邓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130447.8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5日为11676.14元,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0447.82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现金分期手续费2250元及账单分期手续费4409.91元;二、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0元,其中210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其中1400元由邓鑫负担。此款已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预交,邓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给付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