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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403********2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05民初584号
案号
(2019)川0105执19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岳军偿还借款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成都市鑫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向原告岳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鑫、成都市鑫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9-03-05
发布时间
2019-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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