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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0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2民初13081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34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市华宇机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王正英19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9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张家港市华宇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正英律师费损失60000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许宇翼、钱静、许砚翔对被告张家港市华宇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4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华宇机械有限公司、许宇翼、钱静、许砚翔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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