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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兰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0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1民初4826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32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兰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0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照原被告签订的联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尹建超、王爱连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兰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兰侠、尹建超、王爱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8
发布时间
2020-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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