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巴特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3********2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23民初1164号 |
案号 |
(2020)辽0123执1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康平县诚旭种业货款75530元;二、被告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康平县诚旭种业利息(本金为75530元,从2019年2月3日开始按照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由被告巴特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