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2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4058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7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林建光、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罗华武借款本金8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 800元,减半收取5 900元,由林建光、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建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712119165Y |
登记机关 |
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浏阳市荷花街道西环村闵家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