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景德镇市华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0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202民初542号 |
案号 |
(2018)赣0202执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景德镇市华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孙金球和李镇琴连带偿还原告吴法祖代偿款1453533元及利息(其中15万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息、100万元自2016年12月8日起计算、303533元自2016年6月5日起计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吴法祖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13元,由被告景德镇市华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孙金球和李镇琴负担17882元,由原告吴法祖负担153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景德镇市华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孙金球和李镇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时间 |
2018-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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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镇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206746067076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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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景德镇高新区龙井路华创酒店用品公司1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