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丛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822********4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181民初2021号 |
案号 |
(2020)云0181执1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林丛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宁市妇女联合会不当得利款项人民币82500元及该款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2296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