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0104********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青2221民初1222号 |
案号 |
(2020)青2221执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青海顺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彪工程款151000元整;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青海顺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彪逾期付款利息,以15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许浩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元、公告费235元,合计3555元,由被告青海顺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