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23民初1526号 |
案号 |
(2020)辽0423执恢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赵焱、孙丹于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5,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1.58%从2015年5月18日计算至2016年4月15日,按年利率12.96%从2016年12月1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1,135.00元、公告费520.00元 ,由二被告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