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明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30********2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29民初511号 |
案号 |
(2020)湘1229执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石明洁、龙风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 050.41元及利息、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标准从拖欠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9元,依法减半收取249.5元,由被告石明洁、龙风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