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2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10民初5081号 |
案号 |
(2020)黑0110执恢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三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金家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义元工程款1929224元;二、被告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三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金家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义元工程款1929224元利息(2016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6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三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佩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660245767E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司徒街80-16号2栋1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