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1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75号 |
案号 |
(2015)深宝法执字第006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中级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李清华、胡静新与被告刘焕新之间的租赁关系于2013年11月20日解除;二、被告刘焕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涉案房屋;三、被告刘焕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清华、胡静新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止的租金12,573.33及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法院判决指定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及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每月实际应当交付租金或房屋占有使用费之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元,由被告刘焕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4-06-09 |
发布时间 |
2015-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西段826号迎宾馆一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