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4民初2460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恢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4526502.13元。并给付以每期代偿款为基数,自每期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及代偿13资金占用费;二、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张晓峰、李娉提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loftn2幢301(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19944)、401(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85762)、101(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85763号)、loftn2幢201(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19945号)房产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晓峰、张波、张燕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晓峰、张波、张燕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24元,由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晓峰、李娉、张波、张燕华负担126024元,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晓峰、李娉、张波、张燕华负担1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云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563425416D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