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4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兵0601民初532号 |
案号 |
(2020)兵0601执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哈羊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五家渠市中银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666389元,合计266638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2019年4月21日后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伊犁绿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还款责任;三、如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哈羊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第一项判决内容,原告五家渠市中银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被告霍城县天恒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霍城县清水镇1区江苏大道西路7号(清水天恒友好商场)7号18栋1楼103号、105号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五家渠市中银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200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4893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266.4元,合计1515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五家渠市中银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091.4元,由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哈羊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霍城县天恒商贸有限公司、伊犁绿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06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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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江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024686492619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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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伊犁州巩留县二区新华东路83号天恒嘉苑一期9-112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