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2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82民初1034号 |
案号 |
(2020)苏0982执1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冯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截至2020年3月7日的利息7023.46元,合计307023.46元,并承付本金300000元自2020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原告银行系统出账单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4-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5元,减半收取2952.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222.5元,由被告冯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