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4********44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7994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4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卫东、金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爱云借款本金2874230.85元、利息113728.83元,并偿付逾期利息(以2874230.85元为基数,按自2018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17.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曹卫东、金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爱云律师费损失150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94734568)三、若被告曹卫东、金丽萍至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则原告董爱云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位于苏州市十全街201号127室【他项权证号为苏(2017)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8012340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1700000元范围内以及位于苏州市十全街201号128室【他项权证号为苏(2017)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801234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18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曹卫东、金丽萍继续清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金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360元,由原告董爱云负担4656元,由被告曹卫东、金丽萍负担35704元,两被告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94734568)。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5704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