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2********5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4民初4408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4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东京支付原告天津奕成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服务费7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东京支付原告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百分之五为标准支付原告天津奕成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付款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东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