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粤家情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2171**** |
执行依据文号 |
二审(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968号;一审(2015)东一法寮民二初字第107号 |
案号 |
(2018)粤1971执恢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东莞市粤家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晓玲货款196953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以50914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1日起计算,以82213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以48436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以15390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1.71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2-12 |
发布时间 |
2018-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小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062171008B |
登记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寮步镇霞边良平大道边中港大厦香园南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