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泽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2********0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兴民一初字第01881号 |
案号 |
(2019)辽1103执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诉被告姜泽义和辽宁乐水匯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本诉原告盘锦加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7,391,250.00元(自2015年4月7日至2016年10月7日止);违约金2,217,375.00元(2015年3月17日至2017年2月16日,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上述计算方法计算违约金),合计金额为9,608,625.00元。二、本诉被告姜泽义和辽宁乐水匯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本诉原告盘锦加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810.83元。三、驳回本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反诉被告盘锦加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反诉原告姜泽义和辽宁乐水匯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52万元。五、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9696元,由本诉被告承担79696元;鉴定费2000元,由本诉被告承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1760元,由反诉原告承担26540元,由反诉被告承担25220元;本诉的保全费5000元,由本诉被告承担,反诉的保全费5000元,由反诉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时间 |
2019-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1103执39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29635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