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681民初1224号 |
案号 |
(2020)鲁0681执1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隋杰、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艳华借款本金7329983元及利息(利息以7329983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烟台恒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王传江对被告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原告张艳华负担4690元,由被告隋杰、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恒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王传江负担6311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恒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隋杰、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恒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王传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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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万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00744524202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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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烟台开发区泰山路86号海通物流园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