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8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71民初21号 |
案号 |
(2020)鲁71执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 99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3 990万元为基数,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对未按期偿还的借款利息,自欠息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复息;对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已经偿还的借款利息43 391.25元予以扣减)。二、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宽对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宽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追偿。四、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保全申请费5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 628元,由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67508809409 |
登记机关 |
滨州市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长山镇驻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