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朝阳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302民初4579号 |
案号 |
(2020)辽1302执恢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朝阳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林岩认购房款20万元,并自2011年6月19日起至认购房款全部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林岩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朝阳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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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连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302785134104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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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凌河现代城2号103、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