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艳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4********59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3民初1630号 |
案号 |
(2020)湘0523执7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宁艳平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海风借款本金234 000元、利息25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241 500元,后期利息按照6%的利率顺延照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由义务人付至本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001560165052500919,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5元,由被告宁艳平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兑付案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