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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润和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66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2民初5822号
案号
(2020)湘0102执56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黄双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长沙市银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157042.42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以157042.4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的标准自200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曹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长沙市银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157042.42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以157042.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的标准自200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曹璐如到期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项款项,则长沙市银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曹璐抵押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蓉园路附001号002栋403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0012511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湖南润和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长沙市银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837559.55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以837559.5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的标准自200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湖南润和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如到期不能清偿本判决第四项款项,则长沙市银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湖南润和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路045号第036栋房产(权证号码4自07750)及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路045号第040栋房产(权证号码4自07754)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长沙市银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曹璐的反诉请求;八、驳回湖南润和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4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408元,由黄双莲负担4880元,由曹璐负担4880元,由湖南润和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7648元;反诉费40元,由曹璐负担;反诉费40元,由湖南润和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判决如下:一、黄双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长沙市银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157042.42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以157042.4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5%的标准自200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曹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长沙市银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157042.42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以157042.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5%的标准自200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曹璐如到期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项款项,则长沙市银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曹璐抵押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蓉园路附001号002栋403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0012511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湖南润和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长沙市银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837559.55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以837559.5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5%的标准自200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湖南润和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如到期不能清偿本判决第四项款项,则长沙市银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湖南润和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路045号第036栋房产(权证号码4自07750)及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路045号第040栋房产(权证号码4自07754)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长沙市银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曹璐的反诉请求;八、驳回湖南润和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4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408 元,由黄双莲负担4880元,由曹璐负担4880元,由湖南润和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7648元;反诉费40元,由曹璐负担;反诉费40元,由湖南润和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谭建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6166035049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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