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双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4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3民初2124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6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双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共计4349.16元。二、驳回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