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2********3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822民初224号 |
案号 |
(2020)冀0822执1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崔金东、刘欣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兴隆县惠商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1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3日始按月利率14.5‰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占军、陆亮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400.00元,保全费1,520.00元,公告费520.00元,计5,440.00元,由被告崔金东、刘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伊站君 人民陪审员 张秀莲 人民陪审员 李艳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浩 附 页 一、判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二、上诉期限及上诉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