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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822********3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822民初224号
案号
(2020)冀0822执12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崔金东、刘欣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兴隆县惠商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1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3日始按月利率14.5‰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占军、陆亮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400.00元,保全费1,520.00元,公告费520.00元,计5,440.00元,由被告崔金东、刘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伊站君 人民陪审员 张秀莲 人民陪审员 李艳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浩 附 页 一、判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二、上诉期限及上诉费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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