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蓝森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2民初1092号 |
案号 |
(2020)冀0102执2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樊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15510.18元,利息12595.26元,罚息1582053.19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继续支付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罚息;被告马荣雪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石家庄恒昌兴商贸有限公司、陈浩飞、被告河北蓝森贸易有限公司、白寅雨、河北疆晟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6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七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浩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井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秀林镇北秀林村北环路1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