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503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豫0503执恢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阳市天鹅湖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人民大道支行借款本金295.5万元并支付截止到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96000元、罚息445560.63元(自2016年4月21日起,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日止);二、被告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敦志强、杨彩丽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阳市天鹅湖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4892元,由被告安阳市天鹅湖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敦志强、杨彩丽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金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00711226954Q |
登记机关 |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