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松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2********2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22民初3685号 |
案号 |
(2020)豫1122执1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同意偿还银行代偿款、保费及违约金共计110000元,其他部分原告自愿放弃。该笔款项110000元分六次履行,2020年6月10日之前偿还10000元,下余100000万元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每月10日之前偿还20000元。二、若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则以本金118700.03元扣除已偿还的金额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违约金。二被告对所偿还金额(包括违约金)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