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宗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3********0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802民初3465号 |
案号 |
(2020)桂0802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贵港市覃塘区广兴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贵港市覃塘区广兴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762.5万元及利息267113.28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2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贷款利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卓旦义、黄宗宇、王小朋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杨燕飞名下位于贵港市荷城路1108号(中强普罗旺斯)27幢05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1003811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杨燕飞名下位于贵港市荷城路1108号(中强普罗旺斯)27幢06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1003811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贵港市覃塘区广兴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热压机等机械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67044元,减半收取计335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522元,由被告贵港市覃塘区广兴木业有限公司、杨燕飞、卓旦义、黄宗宇、王小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