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3********4N3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021民初2869号 |
案号 |
(2020)皖1021执9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山豪泰塑胶有限公司价值为935477.5元的货物(返还货物为黄山豪泰塑胶有限公司交易清单中2019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所列货物),如被告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不能返还货物,则支付原告黄山豪泰塑胶有限公司货款935477.5元,并支付违约金(截止52019年11月15日违约金为54639.23元,2019年11月16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胡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80元,合计18640元,由被告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胡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302MA3C654N3B |
登记机关 |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东石桥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