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骅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7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02民初445号 |
案号 |
(2020)皖1702执24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骅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市奥特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86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4月10日起以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耿义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耿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骅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池州市奥特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9元,减半收取5254.5元由安徽骅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耿义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0610010400095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0509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耿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0397534122P |
登记机关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园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高速秋浦天地小区1幢1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