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计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81********1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881民初2402号
案号
(2020)皖0881执恢1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桐城市蓝天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399704.77元,合计1899704.77元(截止至2018年6月5日);二、被告胡东升、李玉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在被告安徽省桐城市蓝天印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对被告胡计伟、程云名下的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97元,减半收取计10949元,由被告安徽省桐城市蓝天印务有限公司、胡东升、李玉珍、胡计伟、程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