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红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1********65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1221民初554号 |
案号 |
(2018)甘1221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郭红军、者艳玲、彭启坤共同返还原告刘小卫借款1995000元,并支付借期利息39900元。自2017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24%履行借款的违约金至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完毕为止;二、由被告成县金水天成大酒店有限公司、李伟对以上借款、借期利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