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3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21民初6364号 |
案号 |
(2020)皖1221执28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司加胜、孙高强工程款258849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3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在未支付被告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司加胜、孙高强承担责任。二、驳回原告司加胜、孙高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9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司加胜、孙高强负担2813元,被告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69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茂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6973590555 |
登记机关 |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华山路6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