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01********4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02民初2450号 |
案号 |
(2019)冀0602执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旺隆、保定直隶客厅酒店有限公司、苏志勇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田继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时间 |
2019-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602执74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4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2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