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1********1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11民初3312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恢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德耐利汽车系统(江苏)有限公司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54711.65元 (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14日,其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合计10154711.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二、被告德耐利汽车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00000元。三、被告江苏塔伦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彭刚、姚瑾对被告德耐利汽车系统(江苏)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塔伦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彭刚、姚瑾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德耐利汽车系统(江苏)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948元,减半收取为424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7474元,由被告德耐利汽车系统(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塔伦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彭刚、姚瑾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五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