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7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11民初1263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恢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470619.02元(利、罚息及复利计算至2017年3月28日,其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本息合计40470619.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二、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00元。三、被告丹阳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钱志军、徐美华、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振发铝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丹阳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钱志军、徐美华、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振发铝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153元,减半收取为12257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576.5元,由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丹阳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钱志军、徐美华、诺德科技股份有7限公司、无锡振发铝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丹阳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钱志军、徐美华、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振发铝镁科技有限公司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钱志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661759620G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延陵镇联兴村姜巷肖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