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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伟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03********0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211民初1996号
案号
(2019)湘0211执8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株洲市大伟神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湖南兆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付代偿款本金315 036.88元、代偿款违约金34 559.08元(代偿款违约金以各代偿款项为本金,按24%/年自各代偿日起开始起算,暂算至2016年8月12日,之后的代偿款违约金按该标准继续计算至代偿款项及其违约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349 595.96元;二、被告株洲市大伟神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湖南兆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追讨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 000元;三、被告陈伟红、贺乐农、贺尔东共同对被告株洲市大伟神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清偿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刘乐安、贺望中共同对被告株洲市大伟神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清偿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陈伟红、贺乐农、贺尔东、刘乐安、贺望中在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追偿。六、驳回原告湖南兆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26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 306元,由被告株洲市大伟神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伟红、贺乐农、贺尔东、刘乐安、贺望中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6-05
发布时间
2019-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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