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株洲市大伟神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22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30号 |
案号 |
(2016)湘0203执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湖南奥莎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大伟神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电梯货款138300元,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支付原告38300元(支付到:名称:湖南奥莎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沙韶山路支行,账号:731904244210801),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之前,派出维修人员到被告公司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二、原告对被告所使用的两台扶梯、一台传菜梯进行维修保养后,于2015年7月19日前报经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分院检验合格(因检验部门的原因,未按期检验合格除外);三、上述电梯检验合格之日起,原告对电梯免费维修保养期顺延12个月,被告对于尚欠付原告的电梯货款的余款100000元自电梯检验合格起,每隔三个月向原告支付25000元,直至全部付清;四、原告在电梯免费维修保养顺延期12个月之内,按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电梯购销及运输安装合同》的约定:供方接通知后4小时内派出维修人员到达现场排除故障,如有违反,原告应向被告每次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因被告原因除外)。本案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1533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66.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法院,被告在本调解书履行过程中,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23 |
发布时间 |
2016-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伟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00062209280P |
登记机关 |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芦淞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沿江中路68号仁达裙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