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2********3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4民初932号 |
案号 |
(2020)苏0724执恢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行借款本金256893.78元、截止2019年1月20日的借款利息4215.06元,合计261108.84元;逾期利息、罚息(逾期利息以256893.78元为基数、罚息以4215.06元为基数,均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7.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成建、王学梅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给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行有权对被告成建、王学梅共有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6)灌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009号】的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前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9元,由被告成建负担,原告已4预交,由被告成建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18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