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1********2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323民初1036号 |
案号 |
(2019)陕0323执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陕0323民初1036号, 一、解除原告宝鸡喜临门酒店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岐山长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宝鸡喜临门酒店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陕西岐山长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100,000元,利息112,757.28元元(截止2018年5月20日),此后息随本清。 三、被告宝鸡柯桥洗涤有限公司、宝鸡玉洁洗涤有限公司、李小红、李宏录、李新、张双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对被告李小红、张双成质押的公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债务人宝鸡喜临门酒店业服务有限公司、宝鸡柯桥洗涤有限公司、宝鸡玉洁洗涤有限公司、李小红、李宏录、李新、张双成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0元,由被告宝鸡喜临门酒店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歧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21 |
发布时间 |
2019-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