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宏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04********2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323民初1035号 |
案号 |
(2019)陕0323执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歧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陕0323民初1035号,一、被告李宏录、高爱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岐山长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96490.95元; 二、被告李宏录、高爱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岐山长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15919.78元,(自2017年11月9日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1月9日所产生的利息,以296490.9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61%计算予以支付;2018年11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以296490.95元为本金,按年息12.92%的利率标准计算予以给付;三、被告宝鸡喜临门酒店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小红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李宏录、高爱玲应承担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宝鸡喜临门酒店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小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宏录、高爱玲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元,公告费6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歧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时间 |
2019-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陕0323执35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6 |
执行法院 |
歧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19011 |